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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C12151551515454Q-1/2026-014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新泰市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决策草案】新泰市报废机动车与报废农业机械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6-09-20 来源: 新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报废机动车、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与报废农业机械违法活动,防范拼装车辆、报废农机零部件回流市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农业生产作业安全,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法规标准,结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6〕346号)有关要求,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协同联动、标本兼治,统筹推进报废机动车、报废农业机械两类设备回收拆解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全面排查整治非法回收拆解窝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报废农机违法链条,规范持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备案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主体经营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非法回收拆解违法行为,提升正规回收主体规范化经营水平,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量占机动车注销量比重,严防报废机动车、报废农机及其关键总成、零部件翻新回流社会,减少拆解作业环境污染,加快消除道路和农业生产安全隐患,推动报废机动车、报废农机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整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报废农机行为

1.依法查处假借二手车收购、二手农机购销名义回收报废机动车和达到报废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转售至非法窝点或者自行拆解的违法行为。对查获非法拆解窝点,倒查机动车、农机来源,斩断“非法收购-拆解-销售零部件”完整链条。

2.对短期内大量收购老旧机动车、老旧农机的经营主体,核查设备实际状态、最终流向,严格核验产权证明、回收凭证等材料。严查机动车虚假灭失注销、农机虚假报废,发现线索逐车逐机倒查,从严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3.核查机动车拍卖、二手农机交易记录,查处无资质主体通过拍卖、二手交易渠道收购报废机动车、报废农机行为,跟踪核查设备流向。重点排查变型拖拉机违规流转、私下拆解问题,严防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继续上路、下地作业。

(二)整治无资质、未备案从事回收拆解经营行为

1.聚焦汽修厂、农机维修网点、城乡结合部、废弃厂区、闲置院落、废旧物资集散地、二手车市场、农机交易市场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拆解机动车行为;查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的市场主体、小作坊黑窝点。

2.严厉打击出租、出借、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严禁伪造、变造农机回收确认凭证,为报废机动车、报废农机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仓储、中转便利条件。

3.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收到实车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虚假填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要求上传拆解前后影像资料、违规交易报废整车、拼装车等行为。查处农机回收主体不见机具即出具回收确认表、虚假填报农机报废台账等行为。

(三)整治违规处置、出售拆解零部件及总成行为

1.针对报废机动车。严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违规流向非合规回收网点、虚假报送溯源信息;查处向无资质主体出售废旧三元催化器行为。核查企业零部件台账,零部件大量缺失的,倒查是否和非法黑作坊勾结,配合接收已拆除关键零部件报废车辆并出具《回收证明》;严查违规翻新、销售未标注标识的“五大总成”、三元催化器等零部件行为。

2.针对报废农机。严查回收拆解主体未对发动机、变速箱、车架、驱动桥等农机关键总成实施破坏性处置,将完好总成翻新再次流入农机维修、二手农机市场;查处倒卖报废农机零部件,违规拼装改装农业机械行为。核查“一机一档”档案,核对拆解影像、零部件流向记录,杜绝核心总成回流生产作业环节。

(四)整治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机动车注销、农机报废注销行为

1.严格审核以“灭失”名义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证明材料,纳入重点业务监管,加强嫌疑车辆预警拦查,依法打击伪造灭失材料注销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2.强化牌证管理农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报废注销审核,核查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机身编号、发动机号、拆解影像资料,严厉打击伪造机具灭失、丢失证明材料办理农机注销,套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行为。深挖线索,追查报废农机注销后非法上路、下地作业全链条违法问题。

(五)整治不规范拆解与环境污染隐患行为

1.报废机动车方面。依法查处不在资质认定场地内开展拆解作业,露天拆解,油水分离、废液抽排设施闲置不运行,危险废物贮存库不达标;随意倾倒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制冷剂等危险废物污染水土;仅氧割简单切割车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拆解标准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三元催化器、废催化剂不按规范收集贮存处置问题。

2.报废农机方面。依法查处露天拆解报废农机,随意排放机油、液压油、蓄电池废液,危险废物乱堆乱放,未落实防渗、防泄漏环保措施;不按照规范流程拆解,只拆除小件保留关键总成;拆解现场无视频监控、未留存拆解前-中-后全过程影像资料,档案台账缺失等隐患。

(六)整治行业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督促正规回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监控设施、台账档案;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串通部分回收企业弄虚作假,协助机主、车主实施虚假报废、套取补贴、规避监管等行为。畅通线索移送,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自2026年9月至2026年11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6年9月-10月15日)

组织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排非法回收拆解窝点线索,依法取缔黑作坊,没收违法所得并实施惩戒。加强对长期无业务、环保不达标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农机回收拆解备案主体监督检查。

组织辖区正规回收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全面排查整改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环保、台账档案、凭证开具、总成破坏性处置等方面问题。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落实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销号管理。

(二)重点攻坚阶段(2026年10月15日-31日)

针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开展部门会商研判,采取挂牌督办、现场督导、专家技术指导方式推进攻坚。深挖跨区域流窜作案、屡查屡犯非法回收拆解黑色产业链。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依规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对存在虚假报废、总成未破坏性处置、骗取补贴等问题的农机回收主体,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10月31日-11月15日)

对已取缔非法窝点、完成整改的回收企业、办结案件开展复查,严防问题反弹回潮。针对整治暴露监管短板,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产能过剩预警机制。将专项整治中形成的联合执法、线索通报、案件移交等做法固化为常态化制度,定期研判风险、解决问题。

(四)常态化排查阶段(长期保持)

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健全由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报废机动车、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领域常态化监管排查机制。持续落实多部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行业风险隐患。对日常巡查排查、群众信访举报、业务数据比对筛查发现的各类违法线索,及时做好流转移交,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按程序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实现线索互通、执法协同、闭环管理。

四、职责分工

建立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参与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分工落实整治任务。

1.市商务局要发挥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监督管理牵头作用,组织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兼顾光伏组件、风机叶片回收规范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报废农机回收拆解行业监管;核查农机报废、注销、拆解、补贴申报,查处农机非法回收拆解、虚假报废骗取补贴行为,监督农机关键总成破坏性处置,开展农机回收主体业务核查,提供农机保有、注销数据支撑。

3.市工信局负责废旧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加强溯源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废旧动力电池流向核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严格机动车注销登记管理,打击伪造材料注销、拼装车上路;查处报废农机改装上路违法,深挖非法拆解犯罪线索,开展涉案溯源追查。

5.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负责监督回收拆解企业污染防治,依法查处机动车、农机非法拆解带来的废液、固废等环境违法行为。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职责配合开展报废机动车、报废农机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

7.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8.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排查非法回收拆解窝点等问题线索,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现场核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线索上报、问题后续管控。


附件:

排查整治表

序号

排查日期

排查对象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其他





































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报送,排查表经单位盖章后,纸质版及电子版分别报送市商务局(报废机动车排查情况)、市农业农村局(报废农机排查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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