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8-21 17:23 来源: 新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一)新泰城区禁燃禁放范围

东至G2京沪高速东线-青云街道东北界,西至迈莱河-光明河-光明水库东岸,南至联盟村南界-刘杜村南界-东刘杜村南界-南流泉村南界-新汶街道南界-S30董梁高速-S31泰新高速汶南段,北至青云街道北界-新甫街道北界-X092莲花山路泉沟段合围区域;新泰市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

(二)各乡镇禁燃禁放范围

1.翟镇:东至莲汶路,西至翟南村西界-翟南社区西界-长兴街,南至S241省道,北至原翟镇联办小学东西路合围区域。

2.泉沟镇:东至产业五路(高崖头村西路),西至泉沟镇西路,南至泉沟镇南界,北至莲花路合围区域。

3.羊流镇:东至东外环路,西至北庄子村西界,南至大洼村泰和路,北至西王庄村北界合围区域。

4.果都镇:东至京沪高速立交桥,西至桥西头村西界,北至泰新高速,南至市场路南桥-石沟桥段-段孟李村南界-果都村南界-桥西头村南界合围区域。

5.西张庄镇:东至环湖西路,西至正阳西路,南至东张村南界-西张村南界-司家庄村南界,北至济临路合围区域。

6.宫里镇:东至王灵路,西至镇里路,南至蒙馆路,北至泉河路合围区域。

7.谷里镇:东至泰新高速高架桥,西至工业园区西界,南至月牙河北岸,北至磁东线铁路合围区域。

8.楼德镇:东至颜庄村西界,南至蒙馆路,西至汶河路,北至会馆大街北侧建成区-新师中学北界-楼德中心小学北界合围区域。

9.禹村镇:东至沈北铁道,西至西寨村西界-禹村河,南至环保路,北至富禹路合围区域。

10.石莱镇:东至82B县道石莱农商银行-石莱镇中心小学-东大桥段;西至82B县道石莱农商银行-新城花园小区西界段;南至牛石线石莱镇人民政府-022县道十字路口-南大桥段;北至牛石线石莱镇人民政府-石莱派出所-石莱中学-传江加油站段合围区域。

11.放城镇:东至东埠村外环路,西至泗河,南至放三丁字路口-放三大桥段,北至泗河合围区域。

12.刘杜镇:东至闫家沟村西界-北山南山路,西至联盟村广场南北路,南至刘杜镇中心学校南侧东西路,北至环山路合围区域。

13.岳家庄乡:东至辉德村东河,南至岳冯路,西至省道岳兴路(包含沿街商铺),北至高家圈村南界(董梁高速)合围区域。

14.小协镇:东至新汶街道办事处西界,西至光明河,南至柏角峪南界-卧龙村南界,北至柴汶河沿岸合围区域。

15.东都镇:东至向阳路,西至新汶界(国贸路),南至泰新高速,北至柴汶河合围区域。

16.汶南镇:东至汶盘路,西至东都镇东界,南至磁东铁路,北至沈汶路汶南一中路段合围区域。

17.龙廷镇:镇区禁放区(东至尚志庄河,西至苗西村西界-小沙坡村东界,南至汶源路,北至龙廷村北界-苗西村北界-苗东村北界合围区域);岙阴片区禁放区(东至上庄河-平子河,西至南站村西界-北站村西界-青云街道东界,南至环湖路,北至北站村北界-榆山前北界-岙阴村北界合围区域);栗峪片区禁放区(东至石山子村东界,西至南河西村西界,南至石山子村南界,北至南河西村北界-南河东村北界)合围区域。

(三)特殊场所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6.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8.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9.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须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全域禁放时段

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焰火燃放与运输要求

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要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四、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市民相关义务

全市居民、所有企事业单位须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

七、举报途径

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新 泰 市 公 安 局:110;

                 新 泰 市 应 急 管 理 局:0538-7266982;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0538-722289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新泰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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