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仅可在市局授权范围内承办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业务,不具备独立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职权。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主体不符合法定权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2026年5月13日向你公司出具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为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大厦B座二楼,电话为05386991055),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