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C12151551515454Q-1/2025-007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一、制定依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字〔2025〕32号)等制定。
二、调整变化内容
《新泰市金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报批稿)》共五节,包括调整原因、调整依据、原划分范围、调整结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成果表及图件五大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原因。新泰市金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于2009年经省政府同意进行了初次划定,后于2019年进行了调整。随着对水源水质的管理经验积累,山东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单一供水功能水库”这一概念理解更加准确,金斗水库没有通航功能,应按照单一供水功能水库进行保护区划分,原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范围与规范对单一供水功能水库的要求差别较大;近年来新泰市降雨量增加,2019年前常年断流的北师河现四季有水流水入金斗水库,根据规范要求应增加北师河上溯区域保护区划分,以更好的保护金斗水库水源水质。基于以上原因新泰市决定重新调整金斗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更好的促进水源地水质的保护,同时提升水源地有效管理。
(二)调整后的变化。调整前一级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半径300m范围内的区域;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水库大坝)。面积为0.200km2。调整后一级保护区水域为近二十年平均水位线(228.17 m)以下的水域范围,陆域为水库兴利水位线(231.20 m)以内、水域范围以外陆域范围,并参照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不小于200 m范围及永久性标志进行边界优化,西侧至磁莱铁路,北侧至支流入库口,东侧至环库路、村庄道路,南侧至兴利水位线、大坝防浪墙内侧。面积3.738 km2。一级保护区较调整前增加3.538km2。
调整前二级保护区水域为近五年平均水位线(229.64m)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范围;陆域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水库大坝和流域分水岭)。面积为10.057km2。调整后二级保护区水域为平阳河自大驻马村南到入库口水域范围、北师河自北师店东西主路到入库口水域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外扩2000 m的汇水区域,并以永久性建构筑物优化边界、不含一级保护区区域的范围。面积6.441km2。二级保护区较调整前减少3.616km2。
调整前准保护区为水库周边第二重山脊线以内的其他汇水区域。面积为20.707km2。调整后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 m区域,并根据规范以道路、山脊线等其它永久性明显标志确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区域。面积20.706km2。准保护区较调整前减少0.001km2。
(三)调整后的影响。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后,一级保护区面积有一定的增加,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范围也有调整,更加有利于促进水源地水质的保护,同时促进水源地有效管理。相关管理部门需按照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对对应保护区开展相关管理。
1.一级保护区
1)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
3)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
4)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2.二级保护区
(1)点源整治
1)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
3)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4)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5)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
(2)非点源控制
1)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2)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3)保护区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4)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5)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3)流动源管理
1)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
2)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
3)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4)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
3.准保护区
1)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2)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
3)准保护区内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
5)准保护区无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GB/T 26903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