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C12151551515454Q-1/2025-006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为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隐患,保障群众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新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新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因现有保护区相对偏小,水源地保护受到一定限制,流域内部分地形也有变化,水源保护区实际有效管理范围也需对应优化等原因,同时,根据2025年1月21日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意见建议,制定本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