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C12151551515454Q-1/2025-025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新泰市科学技术局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每年度开展一次,分别设立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总数60项左右。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旨在鼓励科技工作者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定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提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专家等。
第九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提名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技创新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据实填写提名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
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提名单位(个人)提名的,应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提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应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项目名单和等级,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负责对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市科技创新成果建议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拟评定为市科技创新成果的项目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专项小组裁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实行科研诚信全过程管理,被提名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成果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