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C12151551515454Q-1/2023-006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新泰市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简明问答 |
问题一:请问制定出台《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新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问题二:请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是什么?
答:(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泰安市委、泰安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全市及市级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市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等;
(六)审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七)审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常务会议审议的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
(八)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问题三:请问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市政府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者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二)依照市政府领导同志职责分工,分管副市长可以决定处理或者与有关副市长研究可以决定处理的事项;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或已明确由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或者议事协调机构解决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省政府、泰安市政府已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
(五)意见分歧较大、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六)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七)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问题四:请问对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何具体要求?
答: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可行性研究等工作。需以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及两办、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当报市政府办公室行文审查。按规定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会议议题,应当报市公平竞争审核工作联席会议(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新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履行有关程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职责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特殊情况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别重要紧急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方能提交会议研究。
问题五:请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有哪些相同与不同的地方?
答:《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共八章28条,对比《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会议组成人员、议题申报程序、会议组织要求等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会议召开时间不同,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议事项不同,市长办公会议侧重于沟通协调、交流工作,研究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尚处于决策前期的重点工作。
政策原文: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相关政策解读:《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市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