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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20043556859/2023-039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新泰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 2023-12-26 16:37 来源: 新泰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和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一)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标准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重病:指参照泰安市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大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见附件1)。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见附件2)。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


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按照补贴标准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要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充分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开展服务活动。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其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六)做好政策衔接。本通知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和《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泰民〔2018〕39号)执行,认定标准、流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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